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2016年5月27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办医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力量办医,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青西新管发〔2016〕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区政府设立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学科发展等,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预算。
第三条 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注重实效、择优扶持、拉动投资”的原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力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举办(新建或改扩建)并依法开业运营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实际开放床位100张以上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专科医院;
(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投资人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1%;
(三)拥有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管理能力并能根据医疗市场供求情况,提供不低于60%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包括实际开放床位补助、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等四个项目补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对象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实际开放床位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100张以上299张以下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7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在500张以上的新建医疗机构,按照每床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100张床位的不予补助。改建或扩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只按照新增实际开放床位数每张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对医疗机构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发〔2014〕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三)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新建医疗机构合规购置并正常使用的全新CT、核磁共振等单台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给予三年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补助,累计最多享受2亿元贷款贴息额度;改建或扩建的医疗机构,只对新增上述范围内的设备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由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报机构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勘验并严格审核。
(三)报批。审核完毕,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审核情况提交管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四)拨付。根据管委区政府决策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报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补助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的医学重点学科一并进行绩效评估,提出考核意见和补助资金分配意见。
第九条 其他补助资金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在该预算年度开始后上半年直接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监督。区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力量办医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同时将其纳入全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次申请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对挤占挪用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抽逃转移政府资助的办医设施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所有资金补助均为一次性,不同级别补助按最高额标准计算,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基本医疗服务”特指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为本区参保人提供符合本区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部门偿付规定的医疗服务,分为门诊和住院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