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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6-9-12】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评价考核办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应当定期编制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储备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日常报送制度。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以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前期费用、开展前期工作,前期费用的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立项。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已列入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提报下年度投资计划时,须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并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规划、国土等相关文件材料。

拟采用投资补助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上级专项规划、专门规定或区级相关文件已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可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区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各项贷款等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每年12月上旬前,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可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十七条  区发改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可用资金和国土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决策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审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设项目为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为近期需实施但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

计划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等前期工作服务机构应具有行业最高资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市政及附属设施、绿化、维修等工程不再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应编写设计任务书,通过抽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依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国产、节能、环保等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中形成设备比选方案。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前,兼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落实全部自筹资金并一次性转交区财政部门代为保存和拨付,向发改部门出具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财政预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集中建设的代建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超出投资规模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前规划、财政、城建、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投资项目在具备规定的各项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概算最多调整一次。

投资增加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产生原因,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定后批准;重大、紧急工程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负责汇总,于每年10月份集中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统一调整。经批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概算数额进行评审后予以核定批准。

(一)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内容应包括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变化情况,施工图预算确定情况等。

2.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变更和洽商情况。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二)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调整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3.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涉及自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工程款按照“先自筹后财政”的原则拨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确定的投资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签证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对投资负总责,超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整体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按审计职责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应重点验收政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

(五)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强令或授意中介单位提供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导致投资浪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的;

(五)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机构进行咨询编评及概、预、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出具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汇集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大功能区,镇(街道),国有公司投资、融资或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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