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业税源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鼓励和加强金融业税源建设,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必须统一,全部税收和其他收入必须按规定在新区属地缴纳。已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要实现统一,全部税收和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在新区属地缴纳。
二、新注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必须统一,可以在营业地缴纳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应全部在新区属地缴纳。已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营业地缴纳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应全部在新区属地缴纳。
三、2016年7月底前,上述已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完成全部税收和其他收入在新区属地缴纳的调整工作。2016年9月底前,上述已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营业地缴纳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应完成在新区属地缴纳的调整工作。2016年12月底前,仍未完成税收属地缴纳调整工作的驻区金融机构,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源办等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其上级机构。
四、注册在新区的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要实现统一,全部税收和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在新区属地缴纳。上述企业的银行账户、股份增减持和再融资等业务优先选择驻区金融机构办理。
五、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和重大重点建设融资项目(如地铁、轻轨、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优先选择在驻区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实现区外募集资金的,资金投放新区应选择驻区金融机构办理核算及相关业务。
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准入管理,新区管委(区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单位购买相关金融服务的,应将金融业地方财税贡献度作为必备条件及重要评分依据。
七、将驻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地方财税贡献度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源办每季度对驻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纳税情况进行排名,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源配置、评先树优、政策扶持的依据。
八、对驻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其税源建设贡献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7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扶持。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2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