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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旅游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来源:本站】 【2016-8-31】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打印】 【关闭】

关于加快旅游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世界级滨海度假旅游目的地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旅游业的全域拉动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山东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622号)要求,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度假目的地产品体系

着眼于增强目的地吸引力,推动观光客向度假客转化,重点针对影响度假目的地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围绕海洋旅游、夜间旅游、反季节旅游三大特色产品体系,精准发力,重点突破。

(一)加快发展海洋旅游产品。以游艇业作为发展海上旅游的突破口,加大用地、用海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重点海上旅游项目的用地、用海指标;加快海岛保护性开发,发挥中心节点作用;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以及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依法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对新购置游艇、游船、帆船等营运设施的企业,第一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购置费1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以上年度营业额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海洋旅游业态创新,制定海洋旅游业态创新评定标准,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结合市场推广情况,每年评选1个创新业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夜间旅游扶持力度。为吸引度假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规划建设博物馆群,加快特色美食街和休闲街区建设。对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整体打造的特色鲜明、业态丰富、文化主题突出的街区,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0%予以奖励,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依托新区文化底蕴,策划推出1-2台大型实景旅游演出,在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常态化营业后首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营业额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第二年起,以上年度营业额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景区因地制宜开展夜间旅游,推出各具特色的常态化旅游演艺产品。每年评选2个常态化旅游演艺产品,按照评选年度营业额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投资举办具有地域标志性的民俗节事活动,按照规模、综合拉动作用等,每年评选2个民俗节事产品,分别给予主办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反季节旅游等新产品开发。鼓励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影视文化旅游、医疗健康旅游、工业旅游、低空飞行旅游和汽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推动具有旅游功能的社会资源和旅游“半成品”尽快转化成旅游产品。2017年初发布度假旅游目的地产品菜单,其中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首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打造冬游青岛首选目的地,对滑雪、冰雕、温泉度假等冬季旅游产品参照新产品开发标准进行双倍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提升乡村旅游度假品质,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针对目前我区乡村旅游普遍存在的产业链条短、业态单一、附加值低等问题,依托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特色小镇和现代农业发展战略,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提升、产业融合等方面进行突破,打造乡村旅游精品,拓展度假旅游目的地空间,推动城乡一体化全域旅游发展。

(四)完善乡村旅游度假产品体系,评选“山海间十大最美乡村”。采取“国有平台公司+专业运营公司等模式,选定具备发展潜力的重要节点和区域,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原汁原味渔业生产特色、与旅游业高度融合的渔村、渔市和渔港,打造渔家风情产品体系;保护利用一批具有乡村特点、历史记忆的古村落,开发一批具有自然人文景观、主客共享的风情旅游小镇,建设一批个性鲜明、功能互补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形成山海间美丽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2017年初制定“山海间十大最美乡村”品牌评选标准,培育评选一批自然环境优良、人文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产业发展潜力大的村庄,给予每个入选村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全区乡村旅游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快发展特色民宿产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战略眼光、深谙文化创意的投资者、开发者和创作设计大师,扶持推出有个性、有亮点、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精品民宿项目。鼓励探索农户自主经营型、委托流转型和公司(协会)加农户型的乡村民宿发展模式,扶持有条件的农户通过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鼓励有意愿、有兴趣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民房租赁开办民宿;鼓励注册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民宿合作社等方式整村或跨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

加大对民宿产业的扶持力度。依托全国相关协会、专业联盟等平台,建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市场营销全程帮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专家智库、运营人才库,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帮助解决民宿建设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利用(租用)民房3幢、6个房间以上,或利用(租用)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国有闲置房产等单幢10个房间以上,或新建与环境融为一体的特色精品民宿点,每年遴选10个能够成为独立度假目的地、全面投入运营的民宿点,对年出租客房达800间夜以上的,每年度按照营业额的20%进行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产生民宿发展集聚效应的民宿特色村,优先列入山海间十大最美乡村评选。

适度增加乡村旅游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利用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旅游经营。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民宿客栈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的依法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三、建设度假目的地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六)搭建度假目的地服务平台。以休闲度假精品业态引领全域旅游,充分利用智慧城市特别是智慧旅游、智慧交通等建设成果,支持区内国有资本与专业旅游公司合作,整合优势度假资源和产品,搭建集资源展示、咨询顾问、区间交通、预订销售、数据掌控、服务评价、投诉监管、营销推广于一体,以管理智能化、服务个性化、营销精准化为特征,包括线下实体服务中心和线上服务平台两大板块的西海岸度假目的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按照度假目的地的标准,遴选度假产品和度假服务设施进入平台,在鼓励个性化发展的同时,实行“负面清单”、依法追诉和动态化管理制度,以企业为运营主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使平台本身成为度假产品的孵化器,成为旅游全产业链提升品质的重要载体。

平台要坚持公益性方向和开放共享原则,着力构建企业共赢发展的生态链。平台内所有企业自然成为旅游联合体,具有以“菜单”形式自动组合产品的功能,可免费参与全区联合宣传营销;平台统一对外营销所产生的收益按企业分别核算后全部或大部分返还企业,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辅以适当商业运作以保障正常运行;企业在平台内销售“酒店+”组合产品,按照酒店和景区各自年度销售收入的10%予以奖励,酒店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景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内提供旅游公共交通服务和定制服务的区间交通新能源车辆的经营单位,按照平台内年度营运收入的2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旅行社、OTA等销售平台内酒店+”组合产品,每销售一套奖励100元,销售反季节组合产品实行双倍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推行旅游惠民一卡通。为最大限度优惠新区居民,整合新区旅游资源,组建“惠旅游联盟”,面向新区居民发行“旅游一卡通”。

(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凤凰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西区分别规划建设一处大型旅游集散中心,其中凤凰岛集散中心兼具海陆统筹功能;依托火车站、地铁站、汽车总站、滨海大道等资源,完善旅游集散服务、呼叫、监控等功能,完善各交通节点、停车场、旅游集散地的导向标识系统,设置旅游接驳和旅游专线线路,构筑核心旅游区与城区和外围景区、酒店相衔接的集散通道。

鼓励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主题公园和重要旅游集散地建设旅游厕所,每年评定3A2A1A厕所,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景区周边新建生态停车场或开设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停车场管理服务办法,对符合临时停车场要求的给予流动厕所、管理房等设施配套扶持。根据旅游产业规划和停车场建设标准,扶持新建10处生态停车场,每处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创新旅游营销推介机制

(九)强化品牌形象推广。区财政继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旅游营销专项资金;深化落实为企业服务,为游客服务的理念,建立以企业为中心形象+产品联动发展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城市旅游营销强大合力;每年组织评选旅游企业5个成功营销案例,根据营销投入情况、实际成效和对全区旅游品牌的贡献度,依次分别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组织策划“西海岸更青岛”等特色鲜明的城市旅游形象口号,加大在主流媒体及主要客源地的推广力度,整合区内市政、路政、地产和媒体等资源,加强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和产品推介;采取资源互换等方式,在青岛区域内的集散中心、游客中心、景区、饭店、售楼处等游客聚集地,不间断提供发放各类旅游宣传资料;围绕省内、京津冀、长三角和港澳台、东北亚等重点市场,注重媒体宣传、渠道建设、活动营销等多方发力,以形象带产品,以产品托形象,实施多形式立体化营销。注重文化挖掘和提炼,发挥核心旅游产品和重大节事活动的虹吸和溢出效应,鼓励企业推出相应配套旅游产品。

(十)继续开展联合营销。旅游企业参加全区联合营销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每个企业营销经费的50%进行补贴;鼓励多个旅游企业组建旅游联合体,进行产品组合并进行线上、线下销售,旅游联合体参与新区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其展位费、布展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旅游企业在期间举办专场说明会的给予专场说明会直接发生费用50%的补贴。

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模式,对在新区度假目的地整体形象、旅游品牌及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评选3-5个创新营销案例,每个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打造旅游美食品牌。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特色食材,通过一材多做、命题烹饪等竞争性方式,创新推出西海岸系列特色菜品,对其制作标准和流程进行固化统一,并形成优化机制;鼓励餐饮企业认购并开设“特色美食”专营店或专营区,对实现常态化经营的,年销售“特色美食”超过50万元,按营业收入10%的比例进行奖励,专营店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专营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打造旅游商品品牌。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企业经营、连锁推广”的思路,打造具有西海岸统一标识符号、包装并具备公信力的旅游商品品牌体系。面向社会征集新区旅游商品品牌形象,从新区非遗名录、特色工农业产品、食品、艺术品中选取创作元素,以一种材料或元素符号制作系列旅游商品的命题方式,从材质、功能等多角度进行创作设计,每年评选特色旅游商品,对获奖企业或个人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对获奖旅游商品进行批量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企业当年旅游商品销售收入1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在主要旅游集散地、景区、酒店、大型超市等设立旅游商品专营店或专营区,统一使用新区旅游商品品牌形象,销售获奖旅游商品,旅游商品专营店或专营区年销售旅游商品收入超过50万元的,按照销售收入10%的比例进行奖励,专营店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专营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目的地产业素质

(十三)探索创新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模式。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跨界融合做大做强。鼓励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离,引进专业运营团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于新引进国内知名运营团队,或本土景区运营团队成功运营区内其他旅游企业,实现业绩增长的,每年评选2个成功案例,按照年度内新增营业收入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案例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合作双方各占50%)。

(十四)重视旅游人才培育。对接国家“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将旅游领域人才纳入省、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景区运营、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等紧缺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旅游饭店采用补贴员工在职学历教育提升的方式提高员工素质。推行旅游部门与院校师资、企业互相挂职锻炼。支持驻地高校及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校企联办、订单培养、人才互聘、实习实训、就业奖励等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合作。

(十五)推进餐饮住宿业优化结构。鼓励旅游企业优先使用节能、环保装配式绿色建筑;鼓励发展大体量(500间客房以上)、大众化的团队接待设施,制定评选办法,每年评选前2名,每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推进旅行社提质增效。吸引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支持国内知名在线旅游平台到新区开设实体店;支持旅行社实施合并、重组,实现规模化经营。探索通过政府适当补贴旅游保险的方式,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提高市民出游安全保障。鼓励旅行社创新发展模式,推出滨海度假、乡村休闲等精品线路,推行“定制化、管家式”服务,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在新区纳税并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和1亿元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本区正在执行的各行业促进发展的政策和意见中与旅游业相关的奖励政策,仍执行其规定;其中与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类别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算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本意见由区旅游部门会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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